- 五、本府依法遴派或指定之董事、監察人、股權代表(以下簡稱股權代表),遇有下列事項 涉及本府重大利益時,應於會商、議決或行為前,就相關議題或行為加註意見,由財政 局簽報市長核定,其涉及法令、合約之權利義務重大事項,財政局於簽核前,應簽會法 務局。 (一)各項法定會議議程及紀錄。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契約。 (四)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六)重大之人事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 (七)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之訂定及修改。 (八)重大之轉投資行為。 (九)解散合併。 (十)富邦金控與股權代表個人或其他董事、監察人間有利益衝突之交易或行為,或其 他違反忠實義務之情事。 (十一)其他涉及本府權益及富邦金控營運之重大事項。 股權代表應就前項簽核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有臨時動議時應提出有利於本府 之主張,會後並應將會商或會議結論報財政局,並由財政局報審計機關備查。
- 十二、依本府與富邦金控簽訂之契約書第一條之約定,由本府建議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及監察人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與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為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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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財金字第10230040900號函修正第5、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