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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9056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 第 3 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 定
  • 第 9 條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 施使用;其面積○‧○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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