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5-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18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7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 共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 (DGN、DXF、SEF、MapInfo、ArcView、ASC II、MrSID 格式) ,提供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 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 數值圖檔之申請如下表(不同格式可分別申請,分別計算):

        單位
      單價新臺幣/每幅
    種類

    本府所屬機關

    本府以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術機構

    財(社)團法人、依法登記營利事業

    格式

    圖幅數

    1/1000
    數值地形圖

    100元

    600元

    1,200元

    DGN、DXF、SEF

    677

    1/5000
    數值地形圖

    500元

    2,000元

    4,000元

    DGN、DXF、SEF

    28

    1/10000
    數值地形圖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3,000元

    6,000元

    DGN、DXF、SEF

    8

    1/25000
    數值地形圖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5,000元

    10,000元

    DGN、DXF、SEF

    1

    1/1000
    主題式空間資料庫

    100元

    600元

    1,200元

    DGN、MapInfo、ArcView

    677

    1/1000
    數值地形模型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不提供

    不提供

    ASCII

    677

    衛星影像圖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不提供

    不提供

    MrSID

    不定

    航測影像圖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不提供

    不提供

    MrSID

    不定

    二 數值圖檔更新之申請使用: (一)每幅圖檔除本府所屬機關,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 收更新費用外,以申請價格之百分之五計算,並應繳回原申請圖 檔。 (二)全面重新測製完成之數值圖檔,適用第一款之規定,其申請不同 格式者,亦同。 三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申請: (一)本府所屬機關免收費用,但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二)其他申請者,按第一款收費基準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同時申請 圖檔及加值利用者,依同基準百分之一百二十計算。
  • 第 7 條
    數值圖檔資料僅提供申請者使用,非經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不得公開上網 、出版印刷、轉售、贈與或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 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該 出版品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申請者應依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 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數值圖檔資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