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應邀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之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 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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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4002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1532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11、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