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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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4005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63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