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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387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 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 工務局副局長。 二 交通局副局長。 三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四 消防局副局長。 五 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副處長。 六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七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 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一人。 九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十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四人。 十一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十二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十三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十四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十五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十六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 滿得循程序續聘之,續聘任期以二任為限。連續聘任達三年者,應間隔三 年始得再予遴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得視案件需要,遴聘下列人員擔任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審議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 二 法律專家學者。 三 文化資產專家學者。 四 其他相關專業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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