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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48971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24日生效
  • 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力等情事, 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 本。 3.廣告物設計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 人同意配合更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告物 之設置有所規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司或 商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本點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明細表含設計費用者,需檢附現況評估 、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有廣告物保留或更新建議)、街 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 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 及圖說,免附本款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文件。
  • 四、補助額度如下: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設計及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 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五萬三千元。
  • 五、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圖說審查通過者,發給廣告物設置許可函,申請人於更 置完竣後續依規定辦理廣告物許可證及補助款請領事宜。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以書面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局受理之申請案,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審查。但申請 案件業經社區營造或街區更新計畫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者,依其審定 內容辦理。 (四)申請案件經費補助依申請審核通過之順序及考量年度預算額度辦理 。 (五)申請人應於收到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二個月 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並依規定申請許可證,逾期未申請 者,廣告物設置許可函失其效力。
  • 六、更置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應檢附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切結書、補 助項目收據或發票(正本)及申請人領據,經本局核定後,依領據所 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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