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 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 本。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 人同意配合更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告物 之設置有所規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司或 商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開業建築師調查規劃之現況評估、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 有廣告物保留或更新建議)、街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 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 3 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 之文件及圖說,免附本款第 9 目及第 12 目文件。
-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調查規劃費: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依前點第二款第十二目所為之調查 規劃補助金額實報實銷。但每一面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千 元。更置廣告物面數二十面以下者,每一面補助金額得不受前款但 書規定。但每案總調查規劃費不得超過六萬元。 (二)施作費: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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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3
臺北市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282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