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汰換車輛之處理程序: (一)各機關經管公務汽車、機車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年限使用,對於屆齡車輛並應視日常業務使用率及車輛現況,酌予延長使 用,俾物盡其用。 (二)已編列預算汰換時,應於購入新車後檢送經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書影本向 監理機關辦理新車領牌。 (三)汰換之舊車應檢附「財產報廢殘值處理清冊」函送財政局辦理財產除帳手續。 (四)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優先贈與提出申請需用之友邦國家或 姊妹市,以促進城市外交,若無需求,予以變賣。 (五)汰換舊車變賣後,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無法立即辦理過戶登記,為釐 清車輛之責任關係,應先辦理繳銷牌照登記。 (六)汰換舊車因已不堪使用或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並優先贈送本市市立學校或市立職業訓練中心,作為教材使用;無教學使用需求 時,再以廢棄物辦理回收變賣。 (七)檢送辦竣牌照異動登記相關文件函送本府財政局存作查考。
- 四、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變賣者,除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 特種車輛外,應先訂定底價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及管理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經 2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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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4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產字第09832898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