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應 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於地政局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線上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 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地政局彙提臺 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
- 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提出計畫範圍之 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計畫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情形。 (六)分年資金需求。 (七)其他經地政局指定之事項。
- 四、各機關應詳填使用計畫之各項明細表,上傳至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經管理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地政局將彙編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附 屬單位概算。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於年 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內於地政局資訊網路系統申請撥款, 按決標金額以下列方式辦理撥款: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款。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年按決標金額撥 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撥款。
- 十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就其前半年計畫執行進度、經費 支用與結存情形、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相關改進措施等詳細資料以地政局資訊網路系 統提報進度,俾適時彙提管理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決議有赴執行機關訪查或就申請 補助案件執行情形進行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地政局應安排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相關成員 進行訪查或勘查,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地開字第10860021852號函修正第2~4、6、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