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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地開字第10633188400號函修正第2、6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19日生效
  • 二、為便利各機關申請動支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應 於每年度開始時,函請各機關提報次年度使用計畫;各需求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彙提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管理委員會)審議。
  • 六、各機關應於本基金預算案編列完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並於年 度開始後,儘速辦理發包,並於完成決標後一個月內函請地政局按決標金額以下列方式 辦理撥款: (一)委託技術服務費:一次撥款。 (二)施工費及工程管理費: 1.年度工程:一次撥款。 2.跨年度連續性工程:第一年起依年度預算數一次撥款,最後一年按決標金額撥 付剩餘款。 (三)其他費用:視實際需要撥款。 前項費用,如另有規定,需於完成決標前先行撥付者,得視實際需要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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