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 之資力,如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 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95)府地二字第0953160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