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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14601337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4年6月18日生效
  • 二、本局為處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賠會)如下: (一)地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另指派本局簡任人員一 人為副召集人,二者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局分別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七人。 2.臺北市之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4.本局業務科科長一人。 5.本局法制人員一人。 (二)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地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辦理幕 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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