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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二、本處為處理前點之事件,設置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地賠會 )如下: (一)地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十二人分別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四人。 2.臺北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3.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4.本處簡任人員二人。 5.本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二人。 6.本處地籍及測量科科長。 7.本處法制人員一人。 (二)地賠會委員,由本處聘(派)兼之。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地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處派兼之,辦理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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