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為處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地賠會)如下: (一)地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另指派本局簡任人員一人為副召集人 ,二者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局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七人。 2.臺北市之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4.本局地籍及測量科科長。 5.本局法制人員一人。 (二)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三)地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辦理幕僚事務。
- 五、地賠會視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之情況不定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同時不能出席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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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223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