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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038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條條文;增訂第1-1條條文;刪除第5-1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導臺北大內湖科技園區內科技工業區核 心產業順利發展,並將次核心產業納入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稱大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包括下列地區: 一、內湖科技園區都市計畫案地區(以下簡稱第一區)。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地區(第五期重劃區) (以下簡稱第二區)。 三、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以下簡稱第三區)。 四、內湖科技園區周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地區之範圍如附圖。
  • 第 3 條
    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核准其建築物作次核心 產業使用,應繳納回饋金,其回饋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回饋金額=(1- V0÷V1)×50%×R×ΣA×ΔFA/ΣFA×V0 前項公式所列各項目之定義如下: 一、V0:變更使用前價值,指變更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所適用之裡地區 段地價。 二、V1:變更使用後價值: (一)第一區範圍內之申請案,指申請變更當年度於該區對側內湖路一段 及港墘路一帶第三種住宅區公告土地現值裡地區段地價平均值。 (二)第二區及第三區範圍內之申請案,指申請變更當年度內湖第五期重 劃區內住商混合區公告土地現值裡地區段地價平均值。 三、R :容積差距調整參數申請變更基地之法定容積率 ÷ 第三種住宅區 或住商混合區之法定容積率。 四、ΣA :基地總面積。 五、ΔFA:申請變更基地實際變更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登載之面積。 但不包括附屬建物之面積。 六、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第 5-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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