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設籍臺北市之現役軍人亡故,申請葬厝軍人公墓者,其手續如左: (一)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可備函附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至市政 府兵役處辦理。 (二)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持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及申請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 市政府兵役處辦理。 未設籍臺北市之現役軍人亡故或現役軍人亡故已葬厝他處者,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 血親設籍臺北市滿半年以上者(憑戶籍謄本證明),得依前項第二款手續申請葬厝。
- 六、設籍臺北市之榮民亡故,申請葬厝軍人公墓者,其手續如左: (一)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醫院、榮民事業機 構、榮民服務機構或遺族、親友向市政府兵役處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附除戶謄本一份、榮譽國民證或退伍令(影本亦可),申請人國民身 分證、印章,由榮民機構申請者並應另備公函。 未設籍臺北市之榮民亡故或榮民亡故已葬厝他處者,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設籍 半年以上者(憑戶籍謄本證明),得依照前項手續申請葬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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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1
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6)北市兵三字第8621315800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