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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0011號令修正發布第6-1條條文
  • 第 6-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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