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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7202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報請市長聘(派)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 八、本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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