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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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122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1年2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