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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環四字第09305887401號函修正發布第2、13點條文
  • 二、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地里、相鄰里里長、當地區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一人為當然委員。 (二)當地里、相鄰里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里辦公處以書面提名送區公所擇優    推薦之。改提名或撤銷提名時由原提名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區公所提出,並由    區公所核定。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十三、本會租用會址房舍所需經費,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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