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0)北市工建字第904225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90年2月15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臺北市違章建築(以下簡 稱違建)處理政策,對施工中新違建採取現查現拆措施,以有效遏止 新違建產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依本規定應現查現拆之新違建,係指下列各款: (一)施工中者。 (二)違建經拆後重建,且屬施工中者。
  • 三、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 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違建所有人並確認後,填具「現查現拆通 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約定會合時間及地點,並引領 拆除人員至現場,以違建查報拆除函查報,並依下列方式送達違建所 有人: (一)交予應受送達之本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領,以為送達。 (二)應受送達之本人、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以為送達。 (三)無法依前款留置送達或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人之同居人、受僱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將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於 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 當位置。並將違建查報拆除函寄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以為送達。 依法送達違建查報拆除函後,副本交拆除人員立即執行拆除。
  • 四、拆除區隊人員依違建查報拆除函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作業, 如遇陳情人對違建查報拆除函之內容有疑義時,查報員應當場澄清, 並依本作業規定第六點辦理。
  • 五、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 殊之違建不能當日拆除完畢者,應於現查現拆通報單一併先通報拆除 區隊,由區隊長視情況增派拆除小隊或租械支援,現場拆除人員應將 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依序陳報建管處處長,並列管追蹤直至拆除 完畢為止。
  • 六、現查現拆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任何 協調。
  • 七、現查現拆案件,拆除區隊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結案 單辨理結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