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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40434300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99年10月1日生效
  • 第一部 總則 一、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 九條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 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 用支付標準』收費,健保不給付項目,按本基準收費。 四、全民健康保險病人收費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規規定辦理。 五、藥品費計價方式: (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藥品費收費依健保局實際核定 價計價。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辦理。 (三)藥品費加計之成數係包括倉儲、耗損、供應、管理等費用。 六、特殊材料費計價方式: (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材料費收費依健保局實際核定 特材費用加成百分之五(特材管理費用)計價,惟加成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 五百點,如係整套組使用者,應以整套組計價後點數加成。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辦理。 (三)特殊材料費加計之成數係包含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供應、管理等費 用。 (四)「屬健保部分給付項目」之計價,以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實施之「健保部分給 付特材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內含健保規定可加計5% 特材管理費)辦理。 七、本基準各項診療項目所訂點數為每點新臺幣一元。 八、本基準診療項目、收費點數之增訂(修正)原則依下列順序決定: (一)參照國內三家公立醫學中心至少二家之收費標準(如臺大、榮總、三總等醫院 ),取其低者為市收基準之上限辦理。 (二)若上述參照之三家醫學中心僅有一家有此自費收費項目,則參考其他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或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準辦理。 (三)若該診療項目尚無上開醫院收費可供參考,則依據成本效益分析研訂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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