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 、交通部觀光署、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構)首長或相 關人員、觀光事業從業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或觀光專長之專 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觀傳局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案件核定後,由觀傳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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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5
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64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