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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2號函修正第1、3、4、9、10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
  • 一、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內湖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 費),特依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市南港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督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由委員互選之,監督委員應由本要點二之(三)委員中推舉一人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監督委員不在此限。 本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會議並作最後決定。 (三)決行本會公文。 (四)召集臨時會議。
  • 四、本會任務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辨理。
  • 九、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分配之額度向本 會提報當年度回饋經費使用計畫。 (二)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環保 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領受之補助費用,其原始憑 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賸餘款並應繳還本會。 (四)本會依年度回饋計畫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回饋經費之運用,應依本會審查通過之回饋經費使用計畫辦理。
  • 十、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程序:依本要點七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 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應 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應解繳市庫 ,並提報環保局編列於其他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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