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里長代表五人至九人。 (二)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 (三)相關地區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區公所推薦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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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10
臺北市南港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環廢字第109301177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