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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050400號函修正第3、4、8、11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 三、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執行,以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為主辦機關。
  • 四、首長宿舍第一次裝潢費、後續每年建物修繕費由其財產管理機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每 戶每月租金及停車位租金,由財政局委託人事處訂定。
  • 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 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首長之機關負擔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人事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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