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因特殊原因並經專案簽准外,應在二個 月內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大樓管理費、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更新等費用,由 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本府事業機構主持人借用期間之租金、大樓管理費,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但法 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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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8491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