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職本府期間之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以下簡稱首長),但不包含各機關已提供首長宿舍之首長。 本要點修正前已借用首長宿舍之一級機關副首長及二級機關簡任首長,於任本職期間得 繼續借用。
- 七、本府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以在本市、新北市板橋 、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汐止行政區無自有房屋者始得申請。 申請日期,以申請表送達人事處之收件日期為準,如申請日期相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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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9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995000號函修正第2、7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