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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運字第10830503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8年9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 以下簡稱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以維護營運秩 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二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十人 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之行車事故。 (二)一般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一人,或受傷人數合計十四人以下之行 車事故。 (三)重傷:係指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形,重傷以外均 為輕傷。
  • 三、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肇事原因有爭議者,業者應申請鑑定。本局於肇事原因確定後,依附 表辦理。
  • 四、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應依該條項所定罰 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 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條至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本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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