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教體字第1073345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30日生效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學校、幼兒園應 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 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另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 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於發現學( 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 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 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 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疫情需要 ,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 應措施。 3.學校、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平時應進行 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 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級消毒工作。
  •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 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 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 ,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 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 )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 流行疫情: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 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流行疫情:幼兒園所在行政區 ,若當年度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 71 型及 D 68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個案,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 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 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 ,應先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研議防 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並得採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 施。 (五)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前四款停課標 準。 (六)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適用本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