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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532448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原第8點條文遞改為第9點條文
  • 四、各基金依前點辦理資金之借貸條件,除借貸期間、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借貸金額、撥款及還款方式,由雙方議定之: (一)借貸期間:在不影響雙方資金運作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二)利息之計付:在雙方互蒙其利、合意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借款之基金如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依前款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不另加付違約金。
  • 八、已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如有資金需求時,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所需借貸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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