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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中字第10144062900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協辦機關為本府民政局、產業發展局 、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觀光傳播局、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資訊局及本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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