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9 條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 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 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 第 33 條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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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51號令修正公布第29、3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