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警 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