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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 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 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 第 3 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 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 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 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 第 4 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 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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