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府各機關於本市轄區內辦理公共工程,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柔性說明告 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單。涉及道路挖掘案件,倘於工程告示牌載明本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規定事項後,得不另設道路挖掘專用告示牌。
-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牌面尺寸分類: 1.一般公共工程(非建築工程): (1)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1)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300公分×寬170公分。(如附圖 2) (3)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500公分×寬320公分。(如附圖3) (4)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 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2.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設置牌面長 150公分×寬 120公分。(如附圖3-1) (二)材質: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 (三)顏色: 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 6號,且具防水功 能。 (四)字體及外框: 字體應為白色正楷,內、外框採白色線條。 (五)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另加註 「環保專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如附圖),並採中英文對照 。另涉管線申挖之工程於「重要公告事項」欄內加註「挖掘道路許可證號」、「 監工人員姓名、聯絡電話」。 (六)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 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 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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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一字第0953001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