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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土字第101301283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附圖1~3;刪除附圖3-1;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
  •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牌面尺寸分類: 1.一般公共工程: (1)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1)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300公分×寬170公分。(如附圖 2) (3)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500公分×寬320公分。(如附圖3) (4)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 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2.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另依建築主管機關有關規 定設置。 (二)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 (三)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另加註 「環保專線」、「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 安全衛生人員」(如附圖),並採中英文對照。另涉管線申挖之工程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加註「挖掘道路許可證號」、「監工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涉夜 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 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電話號碼」。 (四)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 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 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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