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工土字第106319733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原第11~13點條文遞移至第10~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一)牌面尺寸分類: 1.一般公共工程: (1)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 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 1)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設置牌面長 300公分×寬 170公分。(如附圖 2) (3)巨額以上工程,設置牌面長 500公分×寬 320公分。(如附圖 3) (4)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得以全開(約53公分× 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2.經領有建築執照辦理建造、雜項、拆除之建築工程,另依建築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設置 。 (二)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 (三)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另加註 「環保專線」、「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品質管理人員」及「職業 安全衛生人員」(如附圖),並採中英文對照。另涉管線申挖之工程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加註「挖掘道路許可證號」、「監工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涉夜 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 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電話號碼」。 (四)固定方式: 機關參採本府訂頒「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 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 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設置及張貼應注意環保規定,且以不影響交通或都市景觀為原則。
  • 十、經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或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工程告示牌(含柔性說明告示牌), 有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懲處廠商。 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經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置 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檢討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優良者亦應予以獎勵。若委託 監造,經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置者,主 辦機關應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
  • 十一、本注意事項實施日前已發包之工程,請依本注意事項設置柔性說明告示牌,並視實際 需要依程序辦理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核實給付。
  • 十二、本注意事項所規定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尺寸、材質,各工程主辦機關可視實 際狀況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修正調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