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 第 9 條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291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及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