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 第 6 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 第 8 條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 第 9 條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200263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