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 十九、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市長獎勵 ,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2-2003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政一字第1113006654號函修正第14、1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