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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2)北市主人字第1023118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佐理人員職期以四年為一任,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 於職期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主計主辦人員之職期,以四年為限,期滿不得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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