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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4 條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辦理各中繼臺無線電通信轉播與周邊設備維(修)護 ,轄區警用無線電設備遷移、架設安裝、保養(調校)及故障立即排除等 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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