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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督察、教育 、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後勤裝備、廳舍營繕、資訊、法 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 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規 劃、督導與案件處置、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兒 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理、兒童保護案件之規 劃、督導與案件處置、迷途婦幼之保護措施、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 他協助偵查犯罪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 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 及書記。
  • 第 6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0 條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隊長。 二 副隊長。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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