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3 條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 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 國民小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學童之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本市區公所及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 名單內。 二 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請 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三 兒童保護個案由本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 學區限制,分發考量應盡量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四 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五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國立政治大學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現職編制內教 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各該學校 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如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時,國立臺北師範學 院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比照各國民小學劃定之學 區,依新生分發入學方式辦理;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則以 學區為範圍,以登記抽籤方式入學。 六 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 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五月三十 一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 學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七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有意讓該學童至其工作 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就近入學者,得檢具實際居 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有註明居住地點之雇用證明等,向各區公所申 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八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本府原住民族事 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九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類、第 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4003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