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個別案件情況特殊,如依照本基準處理顯失公平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敘明理由,經會簽 本府財政局及法務局,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酌量調整損害賠償數額。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3-2002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