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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綜字第1093090616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及學生。 (二)本局視國際教育交流業務需要指定參與之行政人員。
  • 六、補助基準如下表:

    補助類別

    補助基準

    (一)教師專業成長

    1.行政人員:得補助該活動一名至三名行政人員全額旅費。
    2.教師:臺北市公私立學校教師參與或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教育參訪交流活動,補助往返機票費用,生活費(住宿費、膳食費)由該師自理。
    3.申請者:辦公行政費及翻譯費得覈實補助。翻譯費以學校參訪行程為限,一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仟元,半日最高補助四仟元。

    (二)學生出國學習展演

    1.行政人員:得補助該活動一名至二名行政人員全額旅費。
    2.教師:臺北市公私立學校教師帶領學生出國遊學、參與交流活動、競賽等,每十六名學生補助一位帶隊教師全額旅費,未滿十六名者補助一位帶隊教師全額費用。獲補助教師出國期間不得重覆支領加班費用。
    3.學生:臺北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未曾出國之學生參與臺北市辦理交流活動與出國遊學,得酌予補助全額旅費,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出訪學生數十分之一。
    4.代表本市參與體育競賽或城市體育交流之高級中等以下體育團隊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團隊出國參賽訓練及國際體育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其他

    配合臺北市政府或本局重要國際教育交流活動,其經費補助額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專案簽報交通費、生活費與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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