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學校及人員。 (二)本局視國際教育交流業務需要指定參與之行政人員。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或未曾出國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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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4500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