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 關得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 一 使用期限未逾六個月,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 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或公共性,管理機關基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 輔導或配合者。 三 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者如具重要政策性或重大公益性,經專案簽核後,得 依個案情形予以補助。 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者,於同意提供使用前,遇有他人申請使用同一房 地時,管理機關應先請申請人協商之。協商不成,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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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4008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809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